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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区内VOCs自行监测频次问题的回复

您好,请问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内容,是否需要加上厂区内VOCs?查看相关文件均未规定它的监测频次,如果需要加上厂区内VOCs,监测频次应该怎么确定呢?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2021年6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应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内容中厂区内VOCs应按GB 37822-2019标准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综上,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内容需要加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VOCs。具体监测频次可参照HJ 1103-2020提出的厂界无组织最低监测频次要求,项目环评及批复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提出更高监测频次要求的,从严执行。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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