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日照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
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秘书处、办公室人员)、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邀请国内外行业或环保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专业培训、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等费用补贴,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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