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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背景下,如何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颁布,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以下简称“法律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体系化重塑,特别是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对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责任编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要求

        过罚相当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全过程,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法定基本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规范和指导性作用,是公平、正义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化表现。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该原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依然坚持了该原则,并从“过”“罚”“相当”三个理论维度,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建立保障落实机制,引导无过不罚、小过少罚、大过重罚,推动过罚相当理论的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编通则的一般规定开宗明义,明确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对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是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的创新举措,破解了生态环境部门从重处罚缺乏法律指引的难题,也为地方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时细化从重处罚具体情形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法典同时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拓展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规定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要遵循严的总基调,但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非单纯惩罚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因此,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和预防违法的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宽严相济,突出对恶意、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震慑作用,同时回应有关方面反映的“小过重罚”等问题,引导企业及时整改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如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不仅提高了对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罚款金额,还增加了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种类。对于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先给予企业改正机会,实施处罚则以拒不改正为前提,以更好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既彰显法治的刚性,又体现法治的温度。

法典时代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建议

       2026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裁量权。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行使裁量权,为生态环境法典规范实施、落地见效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文件。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现有裁量基准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大量不一致、不衔接之处。

    一是全面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6年8月15日,全国已有江西、山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发布了与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的新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完善裁量基准,首先要严格对照法典规定逐一梳理法律责任,实现对所有设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全覆盖。针对法典新增或者调整的法律责任,要对与原单行要素法处罚模式、处罚幅度不一致的罚则进行补充和调整。其次,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再次,建立动态评估和更新机制。制定裁量基准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后续还要根据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法典实施情况和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评估,及时对已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二是建立区域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据了解,为促进执法标准统一,税务系统已形成覆盖全国的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可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也将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五十条明确,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行政区域、流域、海域执法,交叉执法。为完善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建议充分借鉴和吸收税务等部门的相关经验做法,加快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区域统一裁量基准。

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制定裁量基准只是规范裁量权行使的第一步。执法实践中,还要求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的全流程、全环节规范运用好裁量基准。

    一是强化调查取证和说理式执法。首先,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比如是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故意还是过失;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如未批先建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如受纳水体的敏感程度;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公众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等;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当事人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其次,在案件审查阶段,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应用裁量基准,提出合理的处罚建议。在处罚告知阶段,除告知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外,还应当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最后,在处罚决定阶段,要强化说理式执法,在处罚决定书中,清楚阐明适用的裁量依据和理由,做到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在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也让行政相对人从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运用数智技术手段压缩裁量空间、规范裁量过程。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支持。特别是通过智慧辅助裁量系统,可减少人为干扰,有效避免“关系案”“人情案”“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发生,为尽可能细化、量化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提供载体,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全过程的规范性,提升执法效能。建议建设智能化的办案系统和辅助裁量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引入案件的检索和指引功能,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照,尽可能减少“类案不同罚”所带来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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