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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核发情况通知如下:

  一、向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1)。

  二、向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等34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不含三氟甲烷)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三氟甲烷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科慕三爱富氟化物(常熟)有限公司等3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进口配额(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口等经营活动。

  附件:

  1.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核发表

  2.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生产、进口配额核发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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